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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的20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述职报告。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

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年报时,应当认真阅读年报全文,重点关注年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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