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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各运行部负责人;

(二)所属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程序,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指分公司或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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