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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事前监督作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年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司经理层代表应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公司财务报告编制时有可能影响公司财务指标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监督检查情况应当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的30日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工作,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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