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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运行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各职能部室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错误、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及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

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四)会计差错影响年度当期损益500万元以上的;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因会计差错导致盈亏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未按深交所年报要求编制年报,年度报告章节存在遗漏的;

(二)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情形的;

(三)业绩预告预计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变动幅度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公司盈利预测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如有);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按制度规定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抄报公司监事会。调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内容;

(二)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性质及成因;

(三)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对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及信誉影响分析;

(四)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情况(如有);

(五)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认定;

(六)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

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公司财务报告重大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理的,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发生财务报告重大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形时,公司董事会根据已知事实,按照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认错态度等因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或者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三)对已经出现的财务报告重大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重大错误、重大遗漏不及时进行整改,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留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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