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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0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二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吴传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82,278,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权登记日下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下同)的46.231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2,146,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48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0,132,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83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5,076,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61%。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现场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永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82,267,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11,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255,065,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

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82,267,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11,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255,065,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

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启用新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82,267,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反对11,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255,065,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碧景(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有限公司(BIGGERING(BVI) HOLDINGSCO.,LTD.)、合拍友联有限公司(HAPPY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回避表决。表决结果:赞成490,620,1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47,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255,029,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5%;

反对4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中第2项、第3项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军辉、汪泽赟两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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