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一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及进展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体现了智光环保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根据同期市场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向智光环保支付相关款项系前期关联交易的履行。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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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姓名 | 签名 | 姓名 | 签名 |
吴雪峰 | 于元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