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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2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   间:2012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00
地   点: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      吴福胜先生
※ 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数
一、介绍应邀到会的来宾
二、宣读《会议规则》
     对《会议规则》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三、宣读《关于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提名》
     对《提名》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四、听取并审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股东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投票
     监票人和工作人员统计表决情况
六、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八、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根据《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徽皖维高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凡 2012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审议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
真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统计表决结果。
    4、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若已进行会议报到
并领取表决票,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该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自动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的
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作弃权处理。
    5、本次会议设总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监票人两
名,由股东代表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
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名。议案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
    6、会议主持人根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不得
无故退场。
    2、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
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3、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
使好表决权。
                                     2012 年 8 月 31 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结合公司股本变化等实际情况,董事会依据
《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决定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
况如下:
    一、修改前的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615.83 万元;
    修改后的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785.328 万元。
    二、修改前的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93,615.83 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
    修改后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785.328 万股,全部为
普通股。
    三、修改前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第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后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根据当年业绩和未来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公司的
长远、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回报期望,平衡分配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金后的公司可分配利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公司进行利润
分配时,根据公司业绩、现金流量情况、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和资金需
求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和现金分红的数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绩和未来生产经营计
划及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调整方案,分
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诉求,主动
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为中小股东提出意见提供便利,收集中小股
东就利润分配的建议上报董事会,作为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参
考。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
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
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此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连续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
会作特别说明。 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
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本议案提请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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