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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且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为4人。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为3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立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为准。

二、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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