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核销应收款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应收款项核销后,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核销应收款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
许良虎 顾其荣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