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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辉安防: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目的和遵守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私下或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务部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及业务往来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前,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 接待工作细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络互动等的方式。采取网络互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详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在交流沟通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签订承诺

书时应要求其出具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投资者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及专业培训要求统一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关于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详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5),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

容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信息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上午8:00-11:30,下午13:

00-17:00),联系电话:0513-69925999-8088或8089;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ir@hhglove.com传真:0513-69925999-8085

2、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时间:9:00-11:30,13:30-16:30

附件2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年 月 日是否接待是? 否?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类型1、投资者? 2、证券机构? 3、媒体? 4、其他?
接待时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及身份证号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恒辉安防(300952)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附件3

保密承诺书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因此给贵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日 期: 年 月 日

恒辉安防(300952)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附件4

保密协议

甲方: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协议中,上述每一方分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

1、甲方是一家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其股票简称为“恒辉安防”,股票代码为300952。

2、甲乙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项目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在此过程中甲方可能或已经向乙方提供其“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决定是否进行上述项目合作时使用;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重大事项,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之日。甲乙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任何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以及甲方未公开的财务数据、财务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提供或泄露、透露给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应将本次重大事项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恒辉安防(300952)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围内,仅限于甲乙双方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且双方同意在向该等人员披露时应向该等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及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六、乙方应配合甲方,按《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管理。

七、乙方仅可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八、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载体归还给甲方。

九、若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该方应在第一时间知会对方,并按照审慎原则披露该等信息。

十、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切实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解决。

十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项)

甲方: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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