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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辉安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

恒辉安防(300952)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本制度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四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非相关部门或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但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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