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候选人浦敏敏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待独立董事候选人浦敏敏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之后,将《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增加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公平定价原则,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泉 | 武进锋 | 王朝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