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执业资格、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本次变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一 | 黄峰 | 彭正昌 |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