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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241,997,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3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241,395,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97%。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60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60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唐永生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1,991,5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59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7%;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1,991,5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59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7%;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41,990,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59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2%;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唐永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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