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交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2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年12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当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除审计外的其他服务,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服务费用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指导法务审计部的工作,

并听取工作汇报;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审查公司及个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提出建议;

(七)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八)审核公司经营层年度经营计划于预算执行情况;

(九)协助战略委员会对正在执行的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对公司的潜在风险提出预警,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会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和审议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法务审计部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或关联方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法务审计部及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四)关注公司预决算执行情况,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五)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整体运作,规范公司的业务流程及管理结构,并及时地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对公司对正在执行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对公司的潜在风险提出预警;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必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法务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至少”、“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