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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迪信息: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7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公司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东兴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承接,东兴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于2023年12月1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71号)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66.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8.00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280,000.00元,扣除券商承销佣

金及保荐费9,622,641.51元(合同约定的承销费、保荐费不含税金额11,320,754.72元,本次发行前以自有资金已支付1,698,113.21元)后,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将募集资金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保荐费后的余额115,657,358.49元存入本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下列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进账日期 金额(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

5519020024102222022年8月26日

71,006,3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

5519020024109552022年8月26日

13,089,120.3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

5519020024106652022年8月26日

8,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

5519020024108332022年8月26日

23,561,938.15

合计- -115,657,358.49

[注]上述募集资金存入账户名称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419号)名称不一致系该银行于2023年1月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更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本次公开发行累计发生20,340,179.66元(其中已费用化金额人民币471,698.11元)的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4,939,820.3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41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状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1902002410222,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4,218.7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应用软件交付体系及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551902002410955,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332.2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中台技术平台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551902002410665,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14.3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业务网络体系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为551902002410833,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专户余额为393.9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资金,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企业银行、企业APP、公司卡等自助渠道功能,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付结算凭证,不得签订代扣、不允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多级现金池等系统可以自动扣划或划转的业务,监管账户凭加盖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原件(参考样式详见附件一)进行出款。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交所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朗、刘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专户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

决。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其备案,其余留甲方备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止2023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如下表: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账户余额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

551902002410222

应用软件交付体系及能力提升项目

42,187,339.0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

551902002410955

数据中台技术平台研发项目

3,322,115.2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

551902002410665

业务网络体系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143,669.2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

551902002410833

补充流动资金3,939,507.32

合计- -49,592,630.97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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