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自2022年12月第一次行权后至本次行权前有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160,695份股票期权;鉴于公司2022年12月第一次行权期间,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参与行权,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其所获授第一个行权期共计2,662份股票期权,该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激励资格仍然保留。我们同意在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前合计注销163,357份股票期权。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在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前合计注销163,357份股票期权。
2、《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遵守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相关事宜。
3、《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可行权数量390,786份;5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
4、《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在上一次授权期限到期日2024年1月11日起的12个月内,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本页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肖 潇:____________
李映红:____________
胡宗亥:____________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