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经2023年12月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二)及时向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三)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根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四)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的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五)对依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应当提请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以 下书面材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关联方名单;
(三) 公司相关的财务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五)公司关联交易的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评议,并做出书面决议呈报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
(一)公司提供的关联方名单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相关的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关联交易的对外披露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可根据委员的提议召开关联交易委员会临时会议。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亦可要求董事会秘书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列席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会议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