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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装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经2023年12月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提名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二名独立董事和一名非独立董事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公司控股

(参股) 企业内部以及社会上各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亦可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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