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关联方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并免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或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再升(签字):
祝福冬(签字):
贺树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