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
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
传真、通讯方式,表决以举手、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
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