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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

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

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的传真、

通讯方式,表决以举手、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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