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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对董事人选的推荐均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否则不能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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