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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及投资项目管理的资产营运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资产营运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负责汇总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参股、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资产营运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经公司高管会审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参股、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就资产营运部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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