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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整合本规则修订依据。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50条修改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报备要求。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56条修改,整合股东大会通知要素。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日下午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行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行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79条修改,增加征集投票权不得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规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选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1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选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可实行差额选举,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1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12条新增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要求。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根据本行实际、借鉴同业做法,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履行职责,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计算,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新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调整优化董事、监事任期计算时间。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执行。规范相关表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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