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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贝电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的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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