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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所需资金总额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翁建全 李春光 马文超

2023 年12 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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