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3.5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3.5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5.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5.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3.5.4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3.5.5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5.6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5.7董事会对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5.9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5.9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