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具有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仲 | 张兰丁 | 何晓云 |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