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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8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与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唐山国控

港口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后续双方将在战略合作协议指导原则下开展具体合作项目及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及协议的签署尚具不确定性。

2、本协议涉及的项目规划容量数据为双方基于目前情况拟定的初步规划数据,最终投资建设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受行业政策调整、合作双方情况变化、建设资金筹措、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办理等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公司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投资目标的可能性。

3、本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双方签订正式的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4、公司将根据合作进展情况,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珀科”)与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拟在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建设布局分散式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设施以及中俄国际碳汇数据中心、岸电管理平台等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一)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1、基本情况

名称: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金岛大厦B座四层

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霍普珀科与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霍普珀科未与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二)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7AX82W5R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港口物流园区置业道5号港口贸易大厦C2026

法定代表人:吴振兴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8月10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港口理货;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工程管理服务;离岸贸易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市政设施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租赁;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生态资源监测;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科技中介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港口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船舶引航服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霍普珀科与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霍普珀科未与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系曹妃甸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合作意向

基于三方发展战略,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曹妃甸港区建设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发挥各自在项目、产品、技术、平台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实现互利共赢、携手发展,三方拟定共同出资在曹妃甸成立两家合资公司。三方约定满足附件协议条款后,启动合资公司筹建事宜。

合资公司1暂定名为“曹妃甸港服公司”,其中乙方持股比例为35%,丙方持股比例为65%;合资公司2暂定名为“曹妃甸分散式风电新能源公司”,其中乙方持股比例为10%、丙方持股比例为90%。

(二)合作方向

1、建设港口零碳能源+碳汇数据中心

主要建设布局分散式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设施+中俄国际碳汇数据中心+岸电管理平台等项目。

2、运营范围

(1)系统平台搭建与运维(碳管平台、环境污染管理平台、船岸协同平台、岸电支付管理平台等);

(2)岸电租赁与运维营收;

(3)分散式风力电站项目投建与运营;

(4)港区企业节能增效项目。

(三)合作机制

1、三方共同成立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制定交流合作原则和框架,明确日常工作联系人员。

2、三方建立定期会晤制度,研究和解决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四)其他

1、三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及技术等保密

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为长期义务,且合同的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三方继续负担该保密义务。

2、本协议为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不具备实质性法律约束力,具体合作细则由三方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另行签订商务合同或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予以固定权利义务。

3、本协议一式玖份,三方各执叁份,自三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五)附件协议

1、岸电推广与应用

共同推动建立涵盖港区岸电设施建设、设备配置、运营操作、检验检测、信息交换等全链条的岸电标准体系,促进岸电设施规范建设、筹建岸电管理平台、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

2、分散式风力电站投资运营

拟利用全港区码头可利用空间投资建设分散式风力电站,初期拟投建500MW分散式风力电站,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所产绿电优先供给港区内相关配套生产、设备设施、服务保障等使用,所产碳汇交付港区碳管平台。

3、合资公司孵化与支持

为避免不良竞争,甲方给予合资公司专属经营权,在合资公司的运营范围内甲方不再授权他方或与其他关联企业进行开发。

在合资公司五年孵化期内,针对合作范围内的业务给予最大程度的支持。

政策支持:办公场所租金减免、税收优惠等。

业务支持:同等条件下合资公司有优先承揽工程、业务的权利。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借助曹妃甸港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机遇,深入贯彻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推动公司向低碳绿色建筑和绿色能源综合服务商转型,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双方签订正式的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后续双方将在战略合作协议指导原则下开展具体合作项目及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及协议的签署尚具不确定性。

2、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后续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许可备案等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如后续双方能够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原材料采购到工程建设均需要垫付部分或全部资金,霍普珀科将面临较大的融资需求,如霍普珀科不能及时筹措资金,将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或项目终止;如霍普珀科不能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可能存在融资成本过高,从而导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若相应款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收,将对霍普珀科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4、本协议涉及的项目规划容量数据为双方基于目前情况拟定的初步规划数据,最终投资建设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受行业政策调整、合作双方情况变化、建设资金筹措、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办理等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公司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投资目标的可能性。

5、本次协议的签署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双方签订正式的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受到宏观经济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本协议的具体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7、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披露日期合作方协议名称及主要内容截至目前执行情况是否和预期存在差异
2023年 9月23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公司控股子公司霍普珀科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签订《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拟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规划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00MW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协议正常履行中
2023年 9月26日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司控股子公司霍普珀科与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拟在应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装机容量为100MW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0MW的微风发电站。协议正常履行中
2023年 11月30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司控股子公司霍普珀科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在厦门市翔安区规划建设50万千瓦风光储充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综合能源/低碳园区等项目。协议正常履行中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霍普珀科与曹妃甸港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唐山国控港口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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