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11日
披露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8月22日披露了《关
于推迟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公司将原定于2012年8月29日
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推迟至2012年9月4日召开(详见2012年8月22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2年8月24日,本公司收到股东珠
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案人”)提交的《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函》和《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股东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提案人”)提交的《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和《关于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股东宁波恒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案人”)提交的《关
于推举李鹏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和《关于推举柳新民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
案》,本公司将增加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东临时提案内容
(一)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提案
1、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
“本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合股份”)的股东,持有贵公司
36,433,162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7%。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具有提案权。
鉴于力合股份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力合股份董事会成员由9名组成变更为由11名组成。本
公司推荐雷伟先生为力合股份第七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雷伟相关提名文件见附
件),本提名人保证所提供的被提名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希望力合股份及力合股份董事会能够接纳本公司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并提交即将于9月4日召开的力合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
“本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合股份”)的股东,持有贵公司
36,433,162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7%。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具有提案权。
鉴于力合股份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力合股份董事会成员由9名组成变更为由11名组成。本
公司推荐张殿波女士为力合股份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提名文件见附件),
本提名人保证所提供的被提名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希望力合股份及力合股份董事会能够接纳本公司关于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并提交即将于9月4日召开的力合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临时提案:
1、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合股份”)的股东,持有贵公司
32,473,541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9.42%。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具有提案权。
鉴于力合股份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力合股份董事会成员由9名组成变更为由11名组成。为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推荐贺臻为力合股份第七届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提名文件已于5月15日提交贵公司,本提名人保证所提供的被
提名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希望力合股份及力合股份董事会能够接纳本提案,尽快履行相应审核程
序,并将此提案提交即将于9月4日召开的力合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合股份”)的股东,持有贵公司
32,473,541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9.42%。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具有提案权。
鉴于力合股份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力合股份董事会成员由9名组成变更为由11名组成。为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推荐邱创斌为力合股份第七届独
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提名文件已于5月15日提交贵公司,本提名人保证所提供的被
提名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希望力合股份及力合股份董事会能够接纳本提案,尽快履行相应审核程
序,并将此提案提交即将于9月4日召开的力合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宁波恒益投资有限公司临时提案
1、关于推举李鹏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本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贵公司
1200.07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48%。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具有提案权。
鉴于力合股份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贵公司董事会成员由9名组成变更为由11名组成。为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推荐李鹏为上市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李鹏相关提名文件已于5月16日提交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本公司希望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够接纳本提案,尽快履行相应审核程
序,并将此提案提交即将于 9 月 4 日召开的力合股份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2、关于推举柳新民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本公司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贵公司
1200.07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48%。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司具有提案权。
鉴于力合股份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贵公司董事会成员由9名组成变更为由11名组成。为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推荐柳新民为上市公司第七届独立董
事候选人。柳新民相关提名文件已于5月16日提交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本公司希望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够接纳本提案,尽快履行相应审核程
序,并将此提案提交即将于9月4日召开的力合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提案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提案人的资
格要求;提案提出的时间符合“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的规定;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张文京、李杰、郑欢雪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雷伟、贺臻、李鹏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张殿波、邱创斌、柳新民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进行了审查,
认为:雷伟、贺臻、李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张殿波、邱创斌、柳新民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
条件。上述提名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提名
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变更情况
综合三位股东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雷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②选举贺臻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③选举李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张殿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邱创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柳新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各一名;股东所
持有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票数,股东可选
择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各一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票数集中使用投给该名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最多且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者当选。
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进行相应的修改,具体情况详见《关于 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后的通知》。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