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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统称“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与完善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统称“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与完善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认真核查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上述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对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认真核查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上述文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

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当做好记录,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及活动的详细内容等,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将预约登记、承诺书、活动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当做好记录,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交流内容及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等。公司应当将调研登记表、调研承诺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接待方案(如有)、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4第十九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也可在公司网站刊载。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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