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2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
3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4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5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