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2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受董事会委托,提出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3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 |
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4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