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海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1 总 则

1.0.1 为完善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0.2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1.0.3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人员组成

2.0.1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2.0.2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0.3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2.0.4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3 职责权限

3.0.1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0.2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3.0.3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4 决策程序

4.0.1 具备提名董事候选资格的股东提名的董事,由提名股东在定期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文件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4.0.2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定期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文件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4.0.3 总裁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定期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4.0.1条执行。

4.0.4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通知发出以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4.0.5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5 议事规则

5.0.1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5.0.2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0.3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

5.0.4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0.5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0.6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0.7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6 附 则

6.0.1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6.0.2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6.0.3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