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发展”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海通发展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76,01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7.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753.1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959.9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79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51C00012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其子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 | 168,870.92 | 132,823.43 |
2 | 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 | 2,176.57 | 2,176.57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7,793.20 |
合计 | 191,047.49 | 142,793.20 |
三、关于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况为持续改善并优化内部信息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业务、财务管理模块全面数字化和智能化;同时进一步升级船舶管理系统,实现数据智能分析,全面提升公司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公司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作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投资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本次增加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大永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C508A76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募投项目名称 | 原实施主体 | 变更后实施主体 | 原实施地点 | 变更后实施地点 |
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 |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大永科技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 276 号万达广场 A2 栋 10 楼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 276 号万达广场 A2 栋 10 楼、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 |
法定代表人:曾而斌成立时间:2022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长汀街23号升龙环球大厦42层02室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公司持有100.00%股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5G通信技术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拟安排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永科技将分别与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大永科技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方式具体划转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审
慎决定,有利于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等均不存在变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五、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永科技作为募投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该事项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是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许 阳 | 陈 拓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