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修订内容待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