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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卫炳章先生、周杨女士具备履行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卫炳章先生、周杨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所聘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合法,选举和聘任程序合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柴宏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秦军平先生、潘景辉先生、彭小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荣姝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丁勤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为遂宁市华控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遂宁市华控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资金安全,且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财务资助按照公司同期金融借款利率收取借款利息,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前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遂宁市华控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昝志宏、陈运红、曹俐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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