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71,038,070.03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9号),公司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88,397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9.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95,399,992.8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13,604,889.0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95,103.8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9月26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531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共计271,038,070.03元。
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截至验资报告出具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年产9.7亿米高档拉链配套织带搬迁及服饰辅料技改项目(一期) | 474,600,000.00 | 420,000,000.00 | 104,134,611.14 | 104,134,611.14 |
年产2.2亿米高档拉链扩建项目 | 346,200,000.00 | 327,600,000.00 | 10,982,607.60 | 10,982,607.60 |
越南服装辅料生产项目 | 446,400,000.00 | 302,400,000.00 | 155,230,201.85 | 155,230,201.85 |
补充流动资金 | 145,400,000.00 | 145,400,000.00 | - | - |
总计 | 1,412,600,000.00 | 1,195,400,000.00 | 270,347,420.59 | 270,347,420.59 |
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置换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10,260,226.35 | - |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037,735.85 | - | - |
律师费用 | 849,056.60 | 566,037.74 | 566,037.74 |
信息披露费用 | 754,716.98 | - | - |
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 703,153.23 | 124,611.70 | 124,611.70 |
合 计 | 13,604,889.01 | 690,649.44 | 690,649.44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要求,公司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7851号的鉴证报告。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已对募投项目先期投入作出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伟星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伟星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置换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本次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
5、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