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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等原则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证券事务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十)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二)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三)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业绩说明会及投资者说明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细则及规范,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50%以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十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以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四)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八条 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需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需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需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以现场会方式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需要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关系顾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时为相关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不能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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