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承担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责任是指本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本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债权人,确保股东及债权人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
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充分考虑自身运营和管理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不断完善沟通交流的方式和渠道,重视利益相关方关注的实质性需求,并给予积极回应,与利益相关方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挑战。
第十条 公司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尊重员工人格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关爱员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及其他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逐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努力提高生产作业场所的本质安
全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为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司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公司尊重员工信仰自由,不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通道,为员工搭建职业发展平台,促进人才在公司内的良性流动,形成合理有序的人才梯队,同时帮助员工实现个人的职业生涯目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依靠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证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向客户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客户和供应商都应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不遵守商业道德或社会公德的客户或供应商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相关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坚持“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发展方针。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制度,指派人员负责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严格履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对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的废弃物合法合规的进行回收、分类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第三十六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