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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发生或者拟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二)预计将超出年初已预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及时预计并报告: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交易实现;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以下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5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5.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6.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9.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六)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发生或者拟发生时立即以面谈或者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

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或者培训。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审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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