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在新媒体环境下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幕信息在新媒体上传播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公司董事会是新媒体登记监控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新媒体登记监控工作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新媒体登记监控工作。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管理部全体员工;
(四)公司审计工作组全体员工;
(五)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媒体是指,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
特点、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等创新形态的媒体。纳入本制度予以监测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媒体、掌上媒体、数字互动媒体等新媒体,信息内容载体包括网站、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等形式。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做好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第六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公司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当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指令。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
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将该项培训工作列入公司全年培训计划。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和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以作为监控对象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第十三条 全体监控对象均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新媒体监控工作及相关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处罚规定。公司一旦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内幕信息,将立即责令有关人员删除相关内容,并要求相关人员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进行检讨,对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相关人员发布或转载内幕信息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公司将对其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辞退或解聘。若公司发现相关人员通过新媒体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内蒙古证监局进行书面报告。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