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依法披露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同时在避免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证券时应披露的有关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十三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
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工作,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时披露。公司各部门部长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部长是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及报告信息,各子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及报告信息,各子公司如不设置董事会秘书岗位,则由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络及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部长以及各子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了解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则,掌握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范围,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供定期报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举的重大事项,对其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如不能确定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可先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在两小时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对于其首先知悉的重大事项应在两小时内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对收到的重大信息报告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长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报告情况。董事长可以根据情况委托董事会秘书向董事报告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草拟信息披露文稿。公司董事会文件、股东大会文件以及根据相关规则无需全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人代表董事会签署。对于披露文稿中涉及的财务数据等,董事长在签署时应指示具体负责部门核对。董事长因故不能签署信息披露文稿时,应指定一名董事履行该项职责。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签署信息披露文件时,应指定一名监事履行该项职责。
第三十二条 经签署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按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三条 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通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公开披露前为内幕信息。所有知悉该事件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外,不得违反规定透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资料、报告及签署文件的档案管理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建立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给以记过、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责任人,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对于虚假陈述并传播关于公司的情况或在公共媒体发表文章关于公司情况的内容严重失实,干扰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使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机构和个人,公司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批表
制表单位:远兴公司证券事务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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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审查类型 | 数据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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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 | 登报 | 上网 | 报备 |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证券事务代表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财务部经理意见:(涉及财务信息披露时) 财务部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
财务总监意见:(涉及财务信息披露时) 财务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