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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部门是公司审计部,召开会议时,由证券事务部协调组织,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提供资料。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到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须具备专业会计资格,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本公司现任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自停止成为该事务所合伙人当日或停止在该事务所拥有任何财务利益当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需具有财务、会计及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及/或工作背景,非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董事外,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方可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如任何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任何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并提供适当说明)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审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报告;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定期监督与审查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内控制度和体系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有效性;对内控制度发表专项意见,听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建议书等情况的报告;

(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其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将审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决议安排任务时;

(二)由主任委员或二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自行讨论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或其他列席人士可以采取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参与会议及做出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非委员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相关部门或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除委员或其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士均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向公司索取所需资料或聘请独立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任何合理时间查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向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本年度财务报告的关注点;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沟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沟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听取年审注册会计师工作报告,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本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待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本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及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经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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