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宜
我们对公司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担保问题,公司不用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文无正文,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黄泽民 朱 岩
肖幼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