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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设: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运作的需要。

2.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志旗先生、白建军先生、林彬先生、邵举洋先生、周敬淞先生、骆晓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海霞女士、廖中新先生、杨波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3.经审阅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九名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韩春珉女士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专业资格等相关情况,我们认为韩春珉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韩春珉女士的工作经验有助于推动公司未来发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聘任韩春珉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2022年度管理层绩效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2022年度管理层绩效薪酬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2年度管理层绩效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管理层绩效薪酬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独立意见公司预计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为2024年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35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35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构成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有助于补充流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动资金,支持公司生产运营,缓解资金压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35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预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可以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风险处置预案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35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35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公司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开展35亿元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大明 张海霞 廖中新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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