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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橦宫:承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1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上市、证券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梓橦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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