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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仔细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文件。经过审慎分析,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

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所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事项

(一)关于拟接受电能易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物资配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电能易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广阔的购货渠道,具备甄别

正规生产厂家、总代理等供货渠道的管理能力。为最大程度节约物资采购成本,公司对部分通用性、适合打包集中采购的物资委托给专业化的集中招标采购机构,由其将国内不同需求方的物资采购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实施打包采购,总包配送,实现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的目标。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接受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吉西基地鲁固直流140万千瓦外送项目1-1(光伏100MW)PC总承包服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工程施工质量优质,且光伏项目工期紧张,需尽快开始施工建设。选用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确保工程安全、优质建设,并如期投产。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接受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配套100MW光伏项目PC总承包服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工程施工质量优质,且光伏项目工期紧张,需尽快开始施工建设。选用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确保工程安全、优质建设,并如期投产。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四)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接受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提供大安规模化风光直流离网制氢创新示范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服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大安规模化风光直流离网制氢创新示范项目作为绿电转化的重点示范工程,具有重大推广意义。山东院同时具备电力、新能源、化工等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设计综合甲级),和具备电力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施工管理企业,选用山东院可加快推进施工进度,能够有效建设工程建设成本,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交付。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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