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 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章 | 总则 | |
第十二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修订 | 第十二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第五十九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修订 | 第五十九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修订 | 第八十三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向股东大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选提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选提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第五章 | 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 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公司实施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以契约为核心的权责体系、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聘任退出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市场化、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 |
第一百四十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修订 | 第一百四十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修订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总经理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十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十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 | 修订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 |
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